一、支持跨境电商主体招引
(一)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公布国内交易额行业排名前20或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综合供应链(商品品类5000个以上且品牌商授权10个以上)、第三方服务商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且累计融资2000万元以上),上述企业将总部或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成都,经区(市)县审核并报经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二)积极引进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成都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积极引进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对取得欧盟、美国、日本等重要贸易伙伴国家境外结汇牌照的金融机构,在成都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的,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培育
(四)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发展。对平台入驻企业数达50家(含50家)以上,年度线上成交额达1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20%扶持,每个平台初始投资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平台宣传推广费用20%扶持,每个平台宣传推广费用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给予建设费用30%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对上述企业给予经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的交易额5%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七)支持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纳入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的进出口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商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出口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支持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商业务首次达100笔或金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
(九)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应用国际搜索引擎进行海外营销。给予企业应用国际搜索引擎费用的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十)支持建设集聚度高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对经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米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园区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支持自建境内外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和境外服务网点。经区(市)县审核并报成都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新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的,均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上述规模O2O线下体验店成功升级为跨境保税线下自提店,经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给予升级改造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支持申报建设跨境电商特色口岸。对成功获批并建成投运的口岸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口岸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对利用成都现有指定口岸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交易额达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综合运营成本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融资和保险投保。对经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验证的跨境电商企业,获得融资的给予不超过贷款实付利息50%扶持,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投保保费,给予不超过实缴保费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支持开展质量检验检测。对跨境电商企业支付第三方抽检检测费的,给予全额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综试区内企业以及委托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因使用区内质量溯源平台二维码产生的费用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支持与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等。对初次完成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给予平台对接费7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商基础功能建设
(十六)支持在成都市现有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建设公用型跨境电商保税仓库。对设立公用型跨境电商保税仓库的企业或园区,经海关验收并投入运营后,按照不超过其配送车辆购置费用、保税仓库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或园区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七)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储建设。对海外仓(含智能口岸仓、进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仓储场所)建设和租凭费用,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购置费用给予总投资额50%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配套服务建设。对提供成都市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仓储的园区,给予园区对跨境电商企业实际减免租金的50%扶持,单个园区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未享受园区免租政策,自行承租成都市特殊监管区域仓储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实际租金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利用成都物流配送体系集货。对利用成都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20%扶持(参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第二套资费标准测算),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支持企业利用成都口岸及综保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利用航空运输的,按照1.5元/公斤给予航空运输费用扶持。利用铁路公路运输的,达到标准40英尺柜的,给予6000元/柜运输费用扶持;达到标准20英尺柜的,给予4000元/柜运输费用扶持;不足1柜的,给予400元/托的运输费用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其他
(二十一)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纳入我市跨境贸易电商统计体系。
(二十二)政策解释
本政策由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对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十三)政策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支持项目发生时间为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执行期间,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